我的历史观(三)三
道德管底线,法律管顾忌,两种社会规范各有分工并行不悖,这是人类经过数千年的探索得出的结论。在此之前,不同时期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民族和国家,曾经有过不同的选择,有的更偏重法律,有的更偏重道德。讲历史观,不能不讲这两种选择。
传统社会的中国人是偏重道德的,至少儒家是这个主张,因为他们觉得道德更管用。孔子说,治理一个国家可以用道德,也可以用刑律。但是,用刑律治理国家的结果,是“民免而无耻”,就是老百姓不敢犯罪,但是没有廉耻之心,他心里还是想犯罪的。这就“治标不治本”。治根本要用什么呢?用道德。以德治国的结果是什么呢?是“有耻且格”。格,有各种解释,其中一种是“正”。所谓“有耻且格”,就是既有廉耻心,又有正义感。因此,治理国家不能靠刑律,只能靠道德,也就是只能实行“德治”。
既然是“以德治国”,那么,就先得把皇帝也好,官员也好,都设计成好人,主张并相信“君子治国”。因为如果连治国者都不是君子,又怎么能够指望被治理的人“有耻且格”?所以必须假设,皇帝一定是仁慈而圣明的,是“圣人”;宰相一定是正派而贤明的,是“贤人”;地方官则一定是廉洁而高明的,是“君子”。皇帝圣明,宰相贤明,地方官高明── “三明主义”。这就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思路。
这个观念不能说没有道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人人都是君子,满街都是圣人,每个人都讲道德,难道不好吗?当然好得很,实在太好了。所谓“尧舜之世”,也无非如此。可是,做不到怎么办?事实上,我们建设了几千年,这个“理想国”和“君子国”也没能建起来,“伪君子”反倒弄出不少,甚至弄出“非典型腐败”来了。
什么叫“非典型腐败”?就是区别于“典型腐败”。比方说我的哥们杀了人,要把他从监狱里捞出来,我就花钱买通法官,买通警察,买通律师,把他从故意杀人定为过失杀人,再来一个保外就医,然后我就把他弄出来。这就叫“典型腐败”。因为我送钱、送礼、请客、吃饭是有既定目标的,这种案子一旦发现也是要严惩不贷的。
那么,“非典型腐败”是什么呢?第一,不是说我有事了,送你一个红包。什么事都没有,什么具体的目的都没有,照送。这可以叫做“无目的贿赂”。第二,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规矩,到时候就送,比如三节两寿。三节是什么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两寿是什么呢?就是长官过生日,长官的太太过生日。当时还有一个笑话,说有一个长官属鼠,生日的时候下属就送他一只纯金打造的老鼠。长官非常高兴的说,告诉你,我太太属牛。这个可以叫做“常规性贿赂”。第三,这种贿赂是人人都送人人都收的,不收不送就会被视为异类,检举揭发就更是匪夷所思。明清两代不收不送的只有一个人,他就是海瑞。所以海瑞派到哪儿当官都不受欢迎。这个可以叫做“普遍性贿赂”。
于是我们就要问:为什么啊?制度。明清两代官员的俸禄极低。明代一个县太爷的月薪相当于多少呢?据吴思先生计算,相当于1130元人民币。这点少得可怜的钱,要用来做路费、买官服、养家人、雇师爷。师爷是什么?就是长官的私人秘书,国家不发工资的。这个钱谁出?自己掏。还有迎来送往,还有请客送礼,你说这1130块他够吗?所以唯一不收红包的海瑞,一年只吃一次肉,就是他母亲过生日的时候。这事当时曾在官场传为新闻。官场的人奔走相告,说告诉大家吧,海瑞今天居然买了两斤肉啊!
海瑞后来是被当作了道德楷模的。但在我看来,那是楷而不模,因为没有人学他。怎么能学呢?不收红包没有办法过日子啊!所以这个腐败是逼出来的腐败,是“逼良为寇”。这种腐败因制度而生,最后又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制度,因此是“制度性腐败”。我有一本书叫《帝国的惆怅》,谈到了这个问题,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去看。
不过我们还是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把薪水定得这么低,就不能调高一点呢?原因也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为了标榜以德治国,君子治国。我们官员都是君子啊!君子不爱财,君子很廉洁,君子艰苦朴素,君子安贫乐道。他们出来做官,是为了报效国家效忠皇上,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人生抱负,少拿一点没关系啦!甚至不拿钱、倒贴钱也可以啦!结果怎么样那?结果是搞出伪君子,搞出“制度性腐败”。
相反我们看美国这样的国家。他的总统难道都是君子?也有不是的。他的总统想不想作恶?也有想作的。尼克松不是有水门事件吗?克林顿呢,拉链门事件。所以小布什没准也会整出点事儿来。但是最后怎么样?他弄不成。克林顿倒是混到底了,尼克松就只好辞职下台。因为克林顿只不过“私德不修”,尼克松却是“妨碍司法”。这个不能容忍。你可以做点缺德事(当然被曝光以后要道歉),但是你不能妨碍司法,更不能利用总统职务和行政权力来干预司法。所以他得下台。克林顿呢?他的事情揭发出来以后,支持率还增加了。美国人说,这个哥们不错啊!他怎么喜欢莱文斯基这样的女人?这么俗气,这么没有品位,跟我差不多啊!支持率反而上去了。民主社会就是这样,领导人必须跟着老百姓的口味走,不能够自命清高。民众也不在意领导人是君子是小人,有学问没学问,有品位没品位。反正有制度管着,谅他也不能如何,学问少一点,品位低一点,没准更好。
在这里我们也能看出中西文化的差异。上次美国大选后,记者问选民,你为什么选小布什,不选戈尔?有个老太太说的非常有代表性。她说戈尔这个人太聪明,太多学问了。学问多,人聪明,肚子里弯弯绕就多,把国家交给他我不放心。小布什呢?憨憨的,像个加油站的伙计,这个靠得住。我们就很奇怪。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观点,应该是精英治国。治国的人,应该是有能耐的、有水平的、有品位的、有修养的,怎么选个傻乎乎的,一口土腔,没有文化?选这么个人,怎么能够放心?就因为他们更看重的是制度,不是人品。他制度上已经设计好了,你想作恶也没那么容易,有很多东西管着你吶!实际上,在美国人看来,所谓“白宫”,无非是高速公路上一个加油站。总统呢,也不过是加油站里的修车伙计,充其量是个卖二手车的。这样的人,会两下子就行了,憨厚一点就更好。
当然,小布什也未必就多憨厚。不过美国人的要求也不高,只要“看起来老实”就行。反正他们把所有的问题和麻烦都交给了制度和法律,总统是君子还是小人,无所谓了。我们知道,美国人在设计国家制度的时候,是不太相信什么“廉耻之心”的,也不指望治国的都是“君子”,反倒时时刻刻提防“小人”。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读我的《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这本书。美国宪法的一个基本设计思想,就是把治国的人先想象成小人,然后再设计一整套的东西来防范。因为一个人作恶,其后果跟他的能力大小是有关系的。比方说一个小民他要作恶,他能恶到哪里去呢?一个总统如果作起恶来,那就吓死人了。尤其是美国这样一个国家,他的总统要作恶,全世界都麻烦。怎么防止他作恶?先把他想成坏人。当时制定这个宪法的时候,大家心目中第一个任总统就是华盛顿。虽然所有的人都没有明说,心里却是这么想的。可是富兰克林却说了一句有名的话。他说,我估计我们的第一任总统会是一个好人,但是后来的那些家伙,就天知道他们是什么了。因此,必须制定一整套的法来限制他,不让他作恶。这就是美国人的建国思想或者思路。
然而这里面仍有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中国古代社会虽然主张“德治”,却也并非单纯地只靠道德。我们也有法律和制度,怎么就不管用了呢?
原因也很多,这里只能简单说说。首先,中国古代是否有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只有“刑律”,没有“法律”,更没有“法治”。或者说,没有法治意义上的法律。什么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第一,这法律必须是全体公民通过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制定的“全民公约”。它体现的是全体公民的意志,而不是少数人、个别人的意志。但是,中国古代只有“臣民”,没有“公民”。既然连“公民”都没有,又哪来的“全民公约”?也就只能有体现君王意志的“王法”。王法非法,因为它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二,这法律必须对所有人都具有同等效力,所有人在它面前都是平等的,而“王法”显然不是,至少它不能约束皇帝。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不过是一句空话。没有皇帝的批准,是不可能“同罪”的,结果仍然是“人治”,不是“法治”。第三,这法律中必须有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宪法高于一切,既高于一般法,也高于执法人。包括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的任何人,都只能按照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宪法来治国。也就是说,治国的其实是法,不是人。这才叫“法治”。
这样的观念和这样的法律,都是中国古代闻所未闻的。因此,中国古代所谓“法治”(比如法家主张的),就只能叫做“刑治”或“律治”,也就是按照一定的条款(律)来实施惩罚(刑),治国的仍然是人。在这一点上,孔子的说法是比较准确的。他反对的是“齐之以刑”,不是“齐之以法”。他也没有说过“齐之以法”。可见,中国古代所谓“法律”,其实是“刑律”;所谓“法治”,其实是“刑治”。这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两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在法治观念阙如的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就会变得可疑。没错,中国古代也有各种各样的制度,包括防止官员作恶的监察制度。而且,平心而论,这些制度还是蛮不错的。比如规定监察官员可以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上级官员的制约。所以,一个七品(县处级)的监察御史,也可以弹劾王公大臣,他的上级管不着。甚至,就连自己的顶头上司,比如相当于监察部正副部长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或者都御史、都副御史,作为本部门下级的监察御史也可以弹劾。这难道还不好?
但是,第一,监察官员虽然相对独立,却非完全独立。他们可以独立于其他官员,却不能独立于皇帝。而且,皇帝也是不受监督和不能弹劾的。第二,这些制度设计出来,是对付君子的,不是对付小人的。所以,一旦朝中出现了小人,尤其是伪装成君子的大奸大恶,就没有办法。当然,办法也不是没有,不过那往往是“不是办法的办法”。比如明代嘉靖年间,朝臣们为了除掉大奸臣严嵩,就使用了“小人伎俩”和“不正当手段”,办法是诬陷严嵩的儿子严世蕃谋反,而且是勾结日本人。你说严嵩的儿子怎么可能勾结日本人背叛祖国?那是不可能的。举报人林润的奏折其实说得也很清楚:“道路皆言,两人通倭,变且不测。”什么叫“道路皆言”?就是路上的人都这么说,实际上是捕风捉影,连匿名举报都算不上。然而并不容严世蕃申辩,更没有什么取证、对质,硬是手忙脚乱地就把他的脑袋砍掉了。这事当时就有人认为是冤案。但没有办法。不这样,严嵩一伙就除不掉。难怪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要说这时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已至山穷水尽了,因为无论道德还是刑律,都已经不再管用。要防止恶,竟然只能用恶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