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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用“三个必须”规范产权改革
2016-01-20 134756
首先我们看一下产权改革的现状。由1995年至2002年每年2万家中国大中型制造业汇报给统计局的资料显示,这些企业的产值约占中国GDP的10%和就业量的7%,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这些企业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为6类,即: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港台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研究结果显示,国营企业比重连年降低,由1995年的70.6%的高比例逐年降低至2002年的31%,这说明了国营企业逐渐退出经济舞台的现实。私营企业由1995年的0%上升到2002年的5.6%。以比例而言这个增长是惊人的,但是以绝对数量而言,却仍远远的低于国营企业。   集体企业的数目也有逐年下降的趋势,由1995年的18.7%降到2002年的9.9%,和国营企业一样,下降至近一半。外资企业由1995年的2.6%上升到了2002年的13.4%,而港台资企业由1995年的2.3%上升到2002年的11.4%。最后谈到混合制企业,该性质企业的成长也是比较惊人的,由1995年的5.8%急升至2002年的28.6%。(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 、港台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六个类型企业的划分和各自所占比例源自香港大学刘俏教授与肖耿教授的研究“Why do firms disguise their profits?”)   综合而言,国内每年两万余家大中型企业之中,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包括港台企业和混合企业逐渐取代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个转变也比较符合中国产权改革的现实情况。 郎氏产权改革新思维   但是根据我的研究和判断,当前国有企业的国退民进的产权改革发生了方向性错误,因此我提出我的主要改革如下。   观点一:必须暂停产权交易。   目前国有资产转成民营资产的做法存在两大误区:第一是法律缺位下的合法性;第二是买卖双方自定价格的交易。   “法律缺位下的合法”是指内地可视为大陆法系国家,一切判案都应根据条文来判断。但是我们的相关监管法律是缺位的,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做的都可以做,这就是我所谓法律缺位下的合法。因此在产权改革的过程中,一些人可以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合法地堂而皇之地掠夺国有资产。“买卖双方自定价格交易”是指目前国有资产的转移是抛开了财产的主体(老百姓)而由买卖双方私下定价,因此是不公平的。国企或国资局把属于全体老百姓价值100元的资产以5元卖给了民营企业家。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我提出,不管是买卖双方如何制定价格,这个价格未来必定是要公开、透明、竞价、与严格审计,而不能由买卖双方做决定,因为财产不属于买卖双方,而是属于全国老百姓。如果目前无法保证这些原则,产权交易就必须暂停。   观点二:必须禁止MBO。   我国根本没有正确地认识MBO的本质。中国目前的MBO,并非实际意义上的MBO。所谓MBO应该是公司发行全流通股以后,再用溢价收回所有在外流通股,嘉惠股民。但是中国的MBO变成了国企经理人从国家银行借钱,自己定价,收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这是MBI(management buy in)而不是MBO。因此国企老总利用MBI大量掠夺国有资产,政府一定要严格禁止。   观点三:必须建立一套激励机制与信托责任并重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首先我请问所有国企的经理人,你们比通用的韦尔奇怎么样?谁能比得过他?我相信没有人敢举手。韦尔奇在任20年间,给通用股民创造多少的财富?最终通用是谁的?还是属于中小股民的而不是他的。   但是很不幸的是我国这20年来的产权改革只重视透过激励机制提高效率,但完全忽略了信托责任。   我国国企经理人激励机制不足是个历史的现实,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所有人缺位”的错误思维成为国企经理人侵吞国有资产的最好借口,也就是说做不好反而是应该的,做得好的激励机制就是把国有财产变自己的。   我用一个很形象的例子来说明问题。我们家今天很脏,请一个保姆清理一下,结果我们家就变成保姆的了,这就是目前的国企改革的做法。我们应该确立一个正确的思维,中国根本就没有所谓“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中国国有企业当然有所有人,而这个所有人就是国家。这种国家持股的现象在欧洲和亚洲也非常普遍,并非中国特有。国企老总就是“保姆”,因此把企业做好是应该的,做不好就该被炒鱿鱼,这就是国企职业经理人对国家和股民的信托责任。但我们也必须建立一套类同通用电气提高职业经理人经营效率的激励机制。具体做法是政府行政命令首先应该退出市场,而国有股留在市场,成立以专业人士为主的董事会,以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聘用职业经理人,而职业经理人可以包括过去经营卓有绩效的民营企业家。董事会应以每季度的硬指标公开、透明的评估职业经理人,以决定其去留。但职业经理人不能成为股东,他只能透过期权激励机制以市场价格用自己的钱购买股票。(本报驻香港记者夏文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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