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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保障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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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苗:对本市规范劳务派遣指导意见的几点想法
2016-01-20 41714
近日,上海市人保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的指导意见》。笔者在人保局的网站上搜索了半天都无法找到,最后在本市总工会的网站上很显目的位置上找到了这份指导性的意见。笔者对这份文件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因为笔者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的研究和实践,很早就期待传说中的这份文件,最关注的就是怎样对劳务派遣的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如何定性,看到这份文件让笔者大失所望,最起码是现在失望,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定性,因为根本就没有定性,这样不还是没办法进行本质性的变化吗? 首先,笔者对这份文件持肯定性意见,因为毕竟相关部门对这份花了很长时间进行了调研,此文件对以后劳务派遣工作还是具有建设性建议,但是此文件毕竟缺乏操作性,如果不赶紧出台操作细则等于这份文件跟就业促进法一样,等于一纸空文。 文件中首先谈到的是借鉴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经验,国有企业也是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主体,政府事业单位同样也是这样,真正使用劳务派遣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相对国有企业真的是小巫见大巫。那么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真正的是那么规范吗?当然,国有企业可能在工资待遇上可能一样,但是福利相差甚远,因此笔者觉得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经验我们学习他什么呢? 第二、关于同工同酬。其实这个问题不管在任何国家、不管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或者是从经济学或者人力资源管理理论,都是无法实行同工同酬。因为,劳动报酬中包括劳动者的使用价值和贡献价值。使用价值就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员工创造的价值就是企业的利润,企业从利润中对员工进行提取。况且每一个员工的能力各方面素质都不相同,创造的价值也不相同,因此也绝对不可能同工同酬。在本文件中也认可了这一点。文件中规定:“有条件的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纳入集体协商内容,逐步改善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要明确行业协会的功能,到目前为止上海好像还没劳务派遣协会,只有人才服务协会,现在搞得不伦不类,人才和劳务何时才能真正明确呢? 第四、要真正加大国有企业的派遣公司的管理。真正派遣人数最多的无非就是外服、中智等公司,民营企业的派遣量少之又少,因此应当规范的是将这些三角恋的劳动关系进行理顺。如果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些公司靠什么吃饭呢? 第五、还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自派和不得为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我们上海那些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不还是都有自己的劳务派遣公司吗?为什么相关部门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 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在国外也是一种很好的用工方式,只不过在国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把这种用工方式给异化了。如果要很好的使用这种制度化,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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