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全日制员工在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除此之外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如上海市劳动争议有关指导意见:“上海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全日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如广东、浙江等城市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可见,非全日制用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问题,各城市规定略有不同,在分析时要根据各城市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我们倾向于认可第二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休息休假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并未将休息休假作为订立非全日制合同的必备条款。此外,《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确定了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本人全日制工作时间确定,由此也可推测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年休假享受主体范围的理解,不包括非全日制员工。
1、《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密政函[2009]5号】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2、《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 [2009]7号】
第十条 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劳社劳薪〔2009〕36号】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