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工作,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准确、及时,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与编制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2章 编制方案
第3条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该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
2.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
3.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时间和要求。
第4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提交财务总监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
第5条 编制人员判断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并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6条 财务部门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编制人员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3章 账项调整
第7条 属于本期收入,尚未收到款项的账项调整。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收入处理。期末将尚未收到的款项调整入账。
第8条 属于本期费用,尚未支付款项的账项调整。
按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凡属于本期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支付,都应作为本期费用处理。期末将属于本期费用而尚未支付的费用调整入账。
第9条 本期已收款,而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期收入款项的账项调整。
这部分预收收入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确认为本期收入后,再从“预收账款”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
第10条 本期已付款,而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期费用的账项调整。
预付的各项支出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期费用,不能直接全部记入本期有关费用账户,根据项目的预付性质分别记入“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流动资产”账户。
第11条 属于本期支出,尚未支付税金的账项调整。
凡属于本期支出而尚未支付的税金,通过期末账项调整全部登记入账。
第4章 清产核债
第12条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需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务核实。清产核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项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银行借款等)是否存在,与债权、债务单位的相应金额是否一致。
2.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
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是否进行减值测试,测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6.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7.其他方面。
第13条 财产清查后,如果实存数与账存数一致、账实相符,则不必进行账务处理。如果账实不符,不论是盘盈还是盘亏、毁损,都需要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存数,使账存数与实存数一致,保证账实相符。
第14条 财务部会计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提交至财务部经理,经其初审后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5章 编制工作底稿
第15条 编制试算表
先将总分类账各账户的名称填入会计科目栏内,同时将各账户的余额填入试算表的借方栏或贷方栏。在将总分类账户填入会计科目栏时,考虑到期末账项调整的需要,有些账户需要空留几行,以满足登记调整金额的需要。
第16条 填写账项调整
对于期末应调整账项,首先应确定其应借、应贷账户及金额,然后在账项调整栏内填写账项调整分录。
第17条 编制调整后的试算表
将“试算表”与“账项调整”两栏相同科目的借、贷金额合并,同方向金额相加,反方向金额相减。合并所得的金额就是“调整后试算表”相应会计科目的金额,将其填入“调整后试算表”栏内。
第18条 账项结转的填写要求
1.对于期末应予结转的账项,首先确定应借、应贷账户及金额,然后在“账项结转”栏内填写结转分录,根据结转分录登记“账项结转”栏。
2.将“调整后试算表”各会计科目的余额与“账项结转”栏相同科目的金额合并,同方向金额相加,反方向金额相减,将合并所得金额经过分析计算后分别填入“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栏的相关科目。
第6章 对账、查账及结账
第19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及时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20条 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办法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制定,经财务部经理审核确认后上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21条 查账的内容及要求
1.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2.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3.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第22条 在检查账务处理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账目及更正错账的处理。会计处理办法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制定,经财务部经理审核确认后上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23条 结账工作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不得预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
第24条 结账前,必须将属于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应由本期受益的收入、负担的费用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第25条 根据工作底稿的资料编制调账、结账的会计分录。
第7章 附则
第26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7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