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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正:外派人员适时报告制度
2016-01-20 116463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规范外派人员的责任权限,防范外派人员营私舞弊等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投资、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3条  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公司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第4条  外派人员应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第5条  外派人员负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第6条  外派人员如果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公司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派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7条  外派人员应对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8条  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时,需及时报告母公司,并按照母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此而给派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派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9条  本制度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0条  本制度配套办法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1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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