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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平:李某某该为“利益集团”赎罪吗?
2016-01-20 38888
今年2月份,李某某被刑拘后仅一天,即被“知情人士”在新浪微博爆料并迅速扩散,这一充满“狗血剧情”的年度大戏正式拉开序幕,直到几天前海淀法院公开审理,达到高潮。而审理之后,争议远未平息,甚至由于某律师短信的曝光,律师界掐作一团,使本案的“狗血指数”继续飙升,案情看似更加扑朔迷离。

  李某某没有原罪

  李某某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除了星二代、性犯罪、未成年、文艺兵等颇具冲击力的标签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它触动了当今中国社会最敏感的一根神经,即社会分化、固化现象日益严重,分配不公问题凸显,民众对传言中的“利益集团”愤慨极大。

  基于上述背景,在广场式的网络舆论传播中,“加害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也都被标签化了。一方被有意无意地想象、塑造成“利益集团”的象征符号,另一方则被视为“被损害与被侮辱的”下层民众的代表。于是,这样一个本身来看相当普通的案件就被赋予社会阶层、阶级冲突的意义,被人为附加上许多法律以外的考量。

  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不论案情真相究竟是什么,不论强奸还是嫖娼,反正李某某作为那个“集团”的一员,是负有“原罪”的,在大众舆论中,他先天地处于道德劣势。而杨某某不论是不是“良家”,作为普通“民众”的一员,她都占据着道德制高点。基于此,即使李某某是被冤枉的,那也不足惜,因为他有为他所属的那个阶层、集团“赎罪”的义务。

  甚至,在一些人看来,这是一场针对“李家”及其“背后的势力”的斗争,与案件本身的真相关系不大。这种“斗争”的大方向是没有错的,即使“过分”,即使存在枉曲、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也是斗争的需要,是历史前进必须付出的代价。

  人们对这种思维方式都不陌生。曾经,这样的观念被中国人包括知识分子广泛接受了。然而,在今天,历史覆辙在前,我们需要明确拒绝这种危险的思维方式。

  首先,李某某是谁?在本案审理中,应该把他看做一个个体,一个十几岁的青少年,还是一个“集团”的一员?此案是在审讯李某某,还是审讯一个贪婪败坏的社会“集团”?答案稍有现代法治意识的人自然很清楚。

  现代法治乃至现代人类文明是建立在启蒙运动以来产生的人权观念之上的。人权观念的要义在于把每个人都视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具有平等的人格。每个人都是一个“终极目的”,而不是他人的工具、私属物,也不是任何集团、集体的工具与私属物。所以,不论你是穷是富,是丑是俊,是男是女,也不论你出身于哪个种族、民族、阶级、阶层,所有人在法律权利上都是平等的。法律不应基于这些外在的东西对当事人区别对待。

  也就是说,穷人犯了罪,不能因为他穷,大家可怜他,就随意减轻刑罚;富人犯了罪,也不能因为他富,大家厌憎他,就随意加重刑罚。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基于人权观念的公正性。法律如不能恪守这种公正性,滑坡效应就很难避免,最后与运动式的政治、激情型的舆论混为一谈,法治一溃千里。

  因为某个人出身于某个阶层、某个集团、某个民族,就把他打入“另册”,打入贱民行列,予以政治与法律的歧视甚至惩罚,这是野蛮的古代思维方式,在现代人权观念、法治观念兴起后已被抛弃。但在20世纪的一些时期,它们又被重新包装,卷土重来,给人类带来浩劫,比如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基于斗争哲学对一些富有阶层的迫害。

  而在中国,为富不仁的当代含义其实是20世纪基于政治需要而对士绅阶层、对传统进行污名化的结果,这造成了数十年来中国人对穷人、富人的一种脸谱化的印象,如杨白劳与黄世仁。

  “权势熏天”的想象

  回到李某某案,以阶层论、出身论的观念,先入为主地判定某人有罪、某人无罪,其实是一种野蛮的古代观念、部落思维。这个道理单从理论上来说,很多人是愿意接受的,但由于长期以来受的教育有问题,以及被道德激情冲昏了头脑,缺乏理性的警惕,他们在实际行动中犯了这样野蛮的错误。这就是我们看到的网络舆论现实。

  退一步说,即使李某某真的出身于一个劣迹斑斑的权势集团,他也确实做了对不起“人民”的事,那也应该一码归一码,与此案有关的罪归此案,不能把与此案无关的东西借机一股脑加过来,这是绝对违反法治精神的。

  而实际上,李某某的家庭,也很难说得上就是舆论所愤恨的“利益集团”的一员。平心而论,李父主要还是凭过硬的专业技能在体制内占有一席之地的,在民间口碑也不错,这与那些蝇营狗苟、见不得光的权贵是不同的。李父这样的人,在现行体制下,他可能会更多地受益,但如没有这个体制,以他的才华,大概也能给李某某买上宝马车。

  事实上,李父要是真的权势熏天,这样的事很可能压根就不会有媒体去报道。而那些曾经满天飞的狗血桥段,如“李家要私了,将给予受害人北京户口、房产等补偿”,“李家雇用了豪华的76人律师团”,“李某某曾拜气功大师王林为干爹”等,都被证明是恶意谣传,背后很可能有专业水军操作。

  当面对汹涌民意对司法形成的巨大压力,李家很可能变成事实上的弱者。如著名律师陈有西等人指出,此案如果被办成嫖娼案,当地警方会有麻烦,因为作为首善之地,在自己的辖区内酒吧出现组织卖淫现象,警方是有责任的,而办成强奸案,则无此责任。熟读三国的人想必不会忘记曹操杀粮官以安抚军心的故事。

  教育“失败”了?

  如果去掉此案被人为附加上的那些虚妄的标签,把其还原成一个普通的青少年犯罪事件,就回到青少年教育的问题上了。梦鸽也被媒体逼问自己对儿子的教育是否成功,许多人乐于听到梦鸽承认失败。

  事实上,鉴于李某某尚未成年,倒没有必要过早地断定教育之成败。李某某曾因打架被劳教,而这一次,即使强奸罪不被认定,那么聚众淫乱也是可以坐实的。但人生漫长,也不能因为这两桩错误就根本否定一个人。一个宽容、理性、有人道关怀的社会应该鼓励任何一个孩子去改过自新,而不是幸灾乐祸,一棍打死。

  据说李某某曾号称“武功天下第一”,这听起来狂妄、可笑,但不要忘记李某某当时才十几岁,男孩子学了几天散打格斗,内心膨胀,到处找人比试拳脚,很多人都曾经历过这样的年龄阶段,这也不是什么罪大恶极的事。另外,如陈有西指出的,李某某是从酒吧已经开车回家了,而相关人士带杨某某赶到他家车库把他又叫出来开房,这也多少说明这个事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对一个未成年人来说,我们没有必要总往最坏的方面想。而李某某的钢琴、书法看来都不错,如果他经历这些人生挫折后,引以为戒,走上正道,人生之路还很长,值得去追求的美好事物还有很多,不见得就此“失败”了。

  至于最近网上流传的《一位父亲给梦鸽的信》,打舆论战的意图十分明显,作者不明,行文错讹,比如“作为一名父亲,如果我的儿子坐在被告席上,我会鼓励他承担自己的罪责……”,这样的说法,要么是彻头彻尾的法盲,其法律意识直接退到“文革”时期去了,要么是居心不良,故意为之。总之此文不值一哂。法治的公正不应受民意干扰,当然更不应受水军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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