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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由《郎酒陷“裁员”风波 公司称属正常调整》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6-01-20 39613

今天,看到一篇文章《郎酒陷“裁员”风波公司称属正常调整》,公司报道每日经济新闻[微博] 谢振宇2013-08-01 01:04,https://finance.qq.com/a/20130801/001379.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确实如此吗?利弊关系取法证之……

先看看公司介绍

郎酒简介:摘自其网站

由《郎酒陷鈥湶迷扁澐绮 <wbr>公司称属正常调整》引发的法律思考

中国名酒郎酒,始于1898年,其酿造历史可追溯到汉武帝时期,当时宫廷贡酒“枸酱酒”即是郎酒前身。郎酒产自川黔交界有“中国美酒河”之称的赤水河畔,因产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得名。二郎镇地处赤水河中游,四周崇山峻岭,为酱香郎酒国家级原产地保护区。

“美境、山泉、宝洞、工艺巧”——郎酒得天独厚的郎酒“四宝”,已成为郎酒独一无二的品质代言,“郎”、“红花郎”先后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优质的产品成就了郎酒集团国家金牌企业、国家惠农龙头企业、四川省大企业集团的荣耀。

目前,郎酒集团年产酱酒近3万吨,现有员工过万人,带动高粱种植农户上万户。2012年,郎酒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向国家上缴税金25亿元。2013年,郎酒确定了120亿元的销售目标。

随着郎酒销量增速,郎酒集团始终坚持高品质、严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卓越产品、塑造卓越品牌:郎酒的发展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提升品质不动摇,坚持品牌升空不动摇、坚持营销落地不动摇,坚持稳中求快不动摇。这不仅是郎酒集团做大做强、可持续发展的护航法则,更是郎酒在品质和管理上的严格要求和执行态度。

郎酒的卓越品质不仅得到消费者喜爱,还获得权威部门的认证。2007年,红花郎酒生产工艺研究及应用荣获“四川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10年,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认定郎酒红花郎酒为“中国白酒酱香型代表”,认定郎酒新郎酒为“中国浓酱兼香型白酒代表”。2011年,新郎酒荣获中国酿酒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白酒技术创新典范产品”荣誉称号。这一认定,既是业内权威对郎酒品质的肯定,更是郎酒对消费者的品质承诺和信心保证。

在卓越品质的基础上,郎酒的品牌价值也实现了大幅攀升,品牌价值从2011年175.55亿元增至2012年的228.76亿元,名列《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49位,位居中国白酒行业第三价值品牌。郎酒倡导的“神采飞扬·中国郎”已深入人心,郎酒一直坚持的“大气、正气、霸气”的企业理念、时尚感和神秘感兼备的产品理念以及郎酒独有的“一树三花”品牌策略均已成为郎酒的显著标识。

“酱香典范·红花郎”、“和谐兼香·新郎酒”代表郎酒高端产品线,获誉无数,堪称典范;“传世酱香·老郎酒”、“让勇敢充满自己·郎牌特曲”分别体现郎酒的历史传承和时代新秀,代表郎酒中端产品线。加之2011年郎酒集团倾力打造的“奢华酱香·恒久珍藏”——郎酒超高端藏品系列,在业内独树一帜,倡导中国郎共享“红运当头三十年,青云直上五十年,红红火火一百年”的人生体验。

目前,郎酒集团规划100亿元建设资金,打造中国最大酱酒生产基地和具有国际水准、中国特色的中国白酒波尔多,把郎酒5万吨酱酒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红色文化、山地文化、洞藏文化及传统酿酒文化的旅游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挖掘郎酒品牌底蕴,提升郎酒品牌价值,增加郎酒国际影响力。

突破旧格局,创造新未来。郎酒集团将始终坚持“神采飞扬·中国郎”这一品牌战略,实施以“群狼共舞,资源共享,集中突破”为核心的推进策略,品牌与销售并驾齐驱,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更高、更快、更强的中国郎精神,将郎酒打造成为行业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巨大影响者。

   销售办事处遍布全国各地,可见确实需要大量的销售人员。
 
切入正题,先来理解一下裁员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裁减人员要受到的约束和限制有很多,一是裁员的原因,二是涉及到工会或全体员工的监督,三是须向劳动部门报告,四是半年内优先录用的限制,五是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当然还有复杂的社会、品牌影响等,裁员是那么随便就能说的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报道提及:“自称将被劝退的郎酒集团销售公司员工李杰(化名)告诉记者,大约一周多以前,他接到所在区域城市的经理电话称,“公司半年考核你没有通过,公司决定让你主动递交辞职报告,这样也不会影响工资奖金的发放,你们的工资和费用本月单独考核,交完辞职报告才会审批通过”。据称,公司给出的期限为7月底。”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可能的,那员工主动辞职的话,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当然是尊重员工的意愿,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主动辞职的话,那可就不涉及裁员的说法,也不涉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了,如此好事,单位当然是趋之若鹜,但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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