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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2016-01-20 37122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5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吸收了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细化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以及强化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审议中有委员指出,安全生产立法需要转变思路,安全生产要回归到谁干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不能大包大揽。

  乡镇将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据了解,3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相关调研,召开了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6个行业协会、22家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基层单位和组织对修订草案的意见。调研过程中,基层代表强烈要求对乡、镇(街道)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对机构人员和职责予以明确。

  草案明确了乡、镇(街道)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对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内的安全生产四级联动工作机制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规定。

  安全生产立法须转变思路

  “条例思路上不太统一,到后面有点混乱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表示,条例修订思路要从以前安全生产什么都是政府管,回归到谁干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让主体自己负起安全生产的职责,让责任主体自己想办法来监管生产安全。“条例对于政府这块的职责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怎么监管,在抢险救灾时,政府应做什么,包括事后调查、追责等。”他说,政府应该监督责任部门的日常监管是否合乎标准,是否执行法规。在出事时,政府进行抢险救援,特别是灾难超出企业自主救援能力时,政府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救援,并对相关责任人执行处罚。

  辛瀑还表示,目前条例规定过于机械,社会参与度小。“条例可以从社会保障上做一些规定。比如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规定要购买相应数额的保险,以解决事后的处理。”他说,对于危险程度高的领域不要一味限制,还应该提供更好的保障。

  安全生产部门渎职也需问责

  草案还具体列举了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强化应负的法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朱穗生表示,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部门发了整改通知,但没有具体跟进落实。“发了整改通知书,没有完成整改,安全生产部门应接受怎么处罚,需要在条例里明确规定。对于安全生产部门,发了整改通知书不意味着责任完成,而是要一直监督到整改完成,否则就是渎职,就该惩处,条例里应该加上安全生产部门渎职惩处的相关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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