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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生:蔡建生:《外国的跨国公司为什么会“出事”?》
2016-01-20 40590
蔡建生:《外国的跨国公司为什么会“出事”?》   (《中国经营报》文章)   外企近期出现了一些不光彩的事件,这与人们印象中的外企“优秀企业文化、先进管理、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不相符合。但是,若从跨文化角度比较:外企的文化与本地的文化、外企与国内企业的关系,会发现有几个因素能直接诱发外企发生这类负面事件。   公司发展阶段不同   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公司道德、商业伦理”发展过程由初级到成熟分为5个阶段:非道德型组织、法制型组织、反应型组织、建立道德型组织道德型组织。   从企业组织的“公司道德”发展阶段方面比较评议,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是在比较成熟阶段,以及其他多方面也较为强盛,总体占有优势。而中国企业的“公司道德”水平一般在初级发展阶段。   客观上,外企与国内企业的交往显然是不同级别、不同标准、不同条件的交往。正因为这样,外企在商业运作中自然有较大的运动范围和选择空间,如果他们在经营过程中疏于自律、不紧守公司经营文化理念,为赢利而不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其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是相当大的。   偶尔,为了获取利润,为了追求目标,他们复制以前的经验记录,即在“公司道德”发展由初级到成熟过程积累的负面经验,以“始作俑者”角色带头运用、移植“不太道德”的、操作起来更具隐蔽性的商业手段,以达到获取暴利目的。例如选择“在灰色区域行事”,这比“做所有能做到的事”更为稳妥、更易于被合作伙伴接受。   派驻干部水平参差不齐   一流公司未必派出“一流”干部。发达国家的海外直接投资理论明确提出:核心技术保留在总部,二流技术、二流生产线投向海外。与此相对应的人员安排,也实行一流人才在总部主持大局,“非一流”人员往往成为轮流外派的对象。一些公司因此会安排这类人员驻海外分公司,他们包括:只有某一方面有特长、快要退休的干部、富裕人员或政见异己。这类“下放干部”往往没有在当地分公司积极地传播公司的企业文化。   再有,中国市场新发展、情况特殊和成长快。因时间短促,一些公司未能培养出“懂中国”、完全胜任的人选,只能派出近似标准的干部。中国市场的复杂性,连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前CEO韦尔奇也诙谐地说“我不懂中国,所以我要退休。”   还有一类“大公司小文化”。派往中国的干部有些是从子公司选出,如从“大中华区”、“亚洲区”、“亚太区”等中国内地周边的子公司调派。因为从语言、市场环境和风俗习惯等考虑,他们对情况较为熟识,比总部人员较为容易适应。但是,不足的是这类子公司的企业文化较薄弱,如企业文化建立是按照当地标准、子公司需要,而不是跟随总部的国际一流标准制定,几十年来自成一体,与总部企业文化有区别。   “情、理、法”序列有别   一些外企忽略了在中国发展要适应当地文化,本国的文化要与中国的文化对接,经营管理模式要相互耦合。而简单地以法律为依据办事情,没有违反法规就可以。实际上,往往一些事情即使没有违法,但会因不合国情、民族之情和人之常情,直接影响或妨碍商业计划和目标的实现。   “情、理、法”三者是构成经营管理模式内在的逻辑结构和基本框架;中、日、美三国,以情、理、法为特质的有机统—,在本质上是同三国的文化特质相适应。对此,有一种概括说法:伦理经济用情,效率经济明理,契约经济执法。   中国以“情”为特质的经营管理哲理。“情→理→法”,构成为中国经营管理的发展序列。中国经济是伦理型市场经济,文化是伦理型文化,管理是伦理型管理。显然,这是不同于美国,也不同于日本的经营管理发展道路。   日本以“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模式。“理→法→情”,在日本经营管理的发展中较为典型。   美国以“法”为重心的经营管理。“法→理→情”,是美国构建现代经营管理的基本程序。   由此可见,外企除了本身的经营管理模式要有机统—、正确序列之外,还应当再与中国的“情→理→法”序列模式耦合,如果耦合偏差就可能会出现以上所讲的“广告负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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