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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正:运营管理制度
2016-01-20 115993

第一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及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维护及保障集团各信息系统软硬件平台高可用性及高稳定性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有线、无线等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集团各种业务的软件应用系统、系统软件、Pc机、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局域网、互联网等。
第三条 集团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集团信息中心(下称:信息中心)主管集团及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服装城范围内(雅戈尔服饰公司除外)及纺织城部分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雅戈尔服饰公司电脑部负责服饰公司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日中纺电脑部负责日中纺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其余各企业由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如缺少相关职能部门可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
第五条 信息中心及集团所属各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和个人的应有权益,保守其秘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在有关职能部门依制度履行管理职责时,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集团商业机密、业务数据、财务信息、设计图纸、专利技术等重要领域和部门(以下简称重点安全保护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各企业财务部门;
    (二)各企业内外销售部门;
    (三)设计中心、CAD、CAM等负责技术保密及专利的部门;
    (四)有关企业共公关系部门;
    (五)办公室、证券部等涉及集团行政机密信息管理部门;
(六)信息中心、各电脑部等负责计算机信息安全、保障及管理互联网和局域网出口的IT部门。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企业应当建立人员管理、机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数据管理、磁介质管理、输入输出控制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制度,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本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企业应当确定本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组织本企业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企业如未配备本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人员应交由信息中心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安全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七)信息保密制度;
    (八)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九)其他相关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重点安全保护部门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措施;
    (二)重要信息的异地备份措施和保密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四)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
    (五)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六)信息群发限制措施;
    (七)其他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安全保护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当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企业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主部管门及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好运行日志等原始记录的现场保留工作。涉及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经主部管门及主管领导批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损害集团利益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企业、部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有权对使用企业、部门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备份数据等应急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企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性事件或安全隐患消除之后,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解除暂停联网或停机检查措施,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安全保护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其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应报信息中心审批及备案。
    系统建成后,重点安全保护部门应进行1至6个月的试运行,由信息中心进行安全体系检测,检测合格的,系统方能投入正式运行。检测合格报告书信息中心备案。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检测等按照信息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各企业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重点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十七条   重点安全保护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设备更新或改造时,对安全保障体系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由信息中心对受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十八条   重点安全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定期由信息中心或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俭息中心备案。对检测不合格的,重点安全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该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系统方能继续运行。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集团制定安全要求规范,定期对重点安全保护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重点安全保护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必需对其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重点安全保护部门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时,应保障被检测部门各种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得泄露其秘密。
第二十二条   接入集团局域网部门及个人必须使用固定的IP地址联网,并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或者以赢利和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二)故意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手机短信;
    (四)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进行网上诈骗活动;
    (五)未经信息中心同意,扫描集团局域网络信息漏洞;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或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暗示、影射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病毒、转发垃圾邮件、转发有害手机短信或传播有害信息的,信息网络的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信息中心报告。
    对不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的信息网络使用部门和个人,信息中心有权责令其采取技术措施,或主动采取有关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状况、公共秩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发现危害信息安全和危害共公秩序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个人予以整改。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全业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害的,给予警告,并可建议其所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其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构成犯罪的,可由各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运营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信息控制包括:集团召开的季度经营工作会议、服饰公司召开的月度生产协调会议、各企业财务月报和经济运行分析、不定期的生产、经营、财务等专题会议、集团对企业的专项调研和现场办公。
第二十九条 定期的季度经营工作会议是集团公司决策层以会议形式每季度对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有效检查的手段之一。各公司经营层应对上季度财务、经营、生产完成情况向集团领导作完整的报告,并对下季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存在问题与集团作充分沟通。各子公司应递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定期的月度生产经营协调会由集团公司牵头组织,服饰公司具体实施,集团公司负责经济运营的副总经理、集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集团负责协调解决服饰公司和生产企业间的经营和生产计划安排上的矛盾。服饰公司应该每月递交书面报告,报送集团董事长、负责运营工作的副总经理及相关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每月固定日期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上报本公司上月财务报表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包括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分析报告。集团财务部应在此基础上出具集团的财务分析,上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 不定期的生产、经营、财务汇报是指子公司的总经理对工作中重大的生产、业务调整、重大的政策调整、重要的市场开发、重大的项目投资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实施前向集团的董事长汇报。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集团董事长要求,针对各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的调研或现场办公,并在调研工作完成后出具书面报告交董事长。
第三十四条 自营外销的生产企业,除专业外贸公司外,客户的信息必须共享,在集团进出口部备案。
第三节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重大专项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汇报、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重大专项事故
(一) 重大专项事故包括重大商业纠纷、重大劳资纠纷、重大生产质量问题、重要顾客投诉等情况;
(二) 重大商业纠纷是指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或者有可能给公司或集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商业纠纷;重大劳资纠纷是指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或者集体性诉讼行为的劳资纠纷;重大生产质量问题是指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或者设备严重损坏的生产质量问题;重要顾客投诉是指可能会给企业经营带来重要影响的顾客的投诉;
(三) 重大专项事故发生时,子公司总经理在迅速安排人员进行事故处理的同时,将事故情况向子公司董事长和集团办公室反映;
(四) 集团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协调集团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子公司总经理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
(一)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治安事故等;
(二)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水灾、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是指造成车辆损毁或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的交通事故;重大人员伤亡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经医院鉴定由于人员受伤需要花费5000元以上的工伤;重大治安事故是指执法通报查处的或者会给公司或集团造成较大影响的治安事故;
(三)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到现场组织处理事故,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四)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子公司必须迅速向集团公司后勤部、办公室和集团公司董事长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五) 如需要对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事件情况,须由集团统一上报。
第四节  产品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了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增强雅戈尔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纺织面料、成衣相关标准、依据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 集团和各子公司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四十条 集团和各子公司的一把手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四十一条 集团企管部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质量手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集团的质量管理工作由集团企管部负责,各个子公司要设立质量管理专门机构并配置相关人员,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好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集团企管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一) 加强子公司的调查研究,总结企业质量管理的经验和问题,分阶段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好集团质量管理的发展规划。
(二) 组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每年一次的监督审核和三年一次的复评工作。
(三) 组织搞好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复评和其它产品争取列入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相关工作。
(四) 负责国家已经认定的免检产品的质量跟踪,分析、汇总质量管理原始资料、编写质量总结报告和国家组织的免检复评。
(五) 组织搞好浙江省质量管理奖考核评估,积极创造条件创建国家质量管理奖。
(六) 指导帮助子公司搞好企业产品标准制定、修改、检索和相关报批备案工作,积极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七) 负责组织集团企业QC小组活动,评比QC成果奖。
(八) 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第四十四条 各子公司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一) 负责和监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 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三) 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 制定质量奖罚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
(五) 根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做好内审和外审工作。(服装城内企业的质量和环境两个管理体系的内审、管理评审以及外审工作由集团企管部统一组织,各企业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工作。)
(六) 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集团企管部做好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申报和复评工作。
(七) 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八)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小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质量管理机构日常性必须重点做好的主要工作:
(一) 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 出厂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产品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出厂。
(四) 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和改进工作。
(五) 依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行使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罚。
(六) 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
(七) 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企业要每年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第四十六条 产品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一般产品质量事故:
(一)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为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二)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为一般产品质量事故。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质量事故处理
(一) 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子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本公司总经理汇报,子公司总经理在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的同时要迅速组织人力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 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公司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集团企管部,企管部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召集相关单位和部门召开事故处理会议,通报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情况和处理决定。
(三) 一般产品质量事故,全权由各子公司按以上程序处理,但事故情况和处理决定必须上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五节  新产品开发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了加速集团产品的更新换代、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加强新产品开发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所属的纺织、服装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开发管理。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产品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使用功能以及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的产品(纺织面料为主)。考虑服装行业的特殊性,根据服装造型设计的新款式、利用功能性面料进行二次工艺改进、提高服装的服用功能等,也可作为企业开发的新产品。
第五十一条   集团各子公司是企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发的主体。各子公司必须设立技术开发部并配置相关的研发人员,组成专业的研发团队。
第五十二条 各子公司关于新产品开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国内外客户要求和获取的商业、科技信息,提出当年新产品项目和研发计划。新产品应重点确定试制目标和实施方案、设计和试制、小批量试产考核、试销、稳定工艺、完善工装和检测手段、制定产品标准等。
(二) 由子公司技术开发负责人牵头,对新产品项目的市场需求、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研发试制经费等组织公司内外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提出新产品开发项目任务书,报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如项目批准后,新产品开发项目任务书同时上报集团企管部。
(三) 经批准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由子公司技术开发部门负责人为主,组织研发、工艺、生产、采购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拟订新产品研发进度计划和编制设计说明书。
(四) 子公司技术开发部门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能否投入批量生产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必要时上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决定是否投入批量生产。投入批量生产的可行性报告的内容有:试制工作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投产条件及质量分析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检验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意见、产品企业标准(必须法定备案)、产品设计及工艺文件。
(五) 对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的产品投入批量生产之前,由企业技术开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新产品定型鉴定,如已列入各级政府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六) 各子公司根据新产品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要积极申报一年一度的、由政府组织的科技成果奖评审。
(七) 各子公司技术开发部门要指定人员健全新产品简报统计制度,及时汇总新产品开发完成情况,并将报表上交集团企管部。
(八) 各子公司对企业新产品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要单独建立财务帐目。经费项目包括:调研费、差旅费、对外技术合作费、外委试验费、试验设备和试验原材料采购费、试制中的水电费开支、试验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产品鉴定费、专利申请费、加班费等。
第五十三条 集团企管部关于新产品开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集团各子公司年度编制的新产品开发计划的基础上,负责制定好集团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年度开发计划。
(二) 指导帮助企业搞好技术创新项目的材料编写和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三) 指导帮助企业对列入各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鉴定、评估资料的编写和相关鉴定,评估前的准备工作事项。
(四) 指导帮助企业积极申请各类产品、技术专利和组织科技查新工作。
(五) 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一年一度的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六) 负责帮助企业搞好已列入各级科技创新项目,相关财政补贴前的材料核实工作。
(七) 集团已被国家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一次的技术中心考核评估工作由集团企管部牵头,各子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应予以重视,积极给予协助、配合。
第六节  品牌、商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商标品牌管理内容包括:品牌引进、商标注册、续展、印制、使用、转让、授权及商标法律纠纷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集团公司的授权下,品牌管理除雅戈尔品牌由服饰公司管理外,其他品牌原则上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但必须在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任何品牌的注册均需得到集团董事长的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服饰公司具体负责“雅戈尔”品牌、商标的管理工作,包括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所使用的“雅戈尔”及“龙马标”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集团内企业新注册公司取名要涉及“雅戈尔”或使用龙马标的,必须经过服饰公司的批准。
第五十九条 集团所属服装企业商标的印制范围由服饰公司确定,广告宣传品、办公用品、产品包装外观需要印制商标的,须经服饰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印制。
第六十条 为实现商标的规范化管理,集团及各公司必须制定商标使用细则。集团所属服装企业商标使用细则由服饰公司统一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服饰公司外协部对其他公司(包括重庆服饰公司、北方服饰公司以及服装城内的服装生产公司)的对外协单位的商标使用数量加以严格监控,并监督外协单位不得私自制造。
第六十二条 集团所有品牌的商标加工任务均应在英伦辅料公司定点加工,英伦不能加工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集团所属商标品牌的转让、授权以及商标的引进工作由商标所属的 公司负责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四条 对自主品牌,引进品牌、OEM品牌实行分类管理,服饰公司应依据不同的品牌定位制定不同的经营战略。
第六十五条 所有雅戈尔品牌宣传活动由服饰公司进行统一的计划和安排,各公司的宣传均应得到服饰公司的审核批准。
第六十六条 对侵犯集团所属商标品牌权利的行为,服饰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维护企业的权益活动。
第七节  专利、专有技术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公司取得的技术成果,应作专利申请评估。如申请专利有利于技术保护和提高效益,应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六十八条 各公司员工申请专利,应由各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属于职务发明的,应由各公司作为申请人,专利完成人由子公司总经理确定。确认不属于职务发明的,才可以办理个人申请手续。
第六十九条 对外合作开发技术,各公司、技术开发机构的外聘科研人员开发技术,应事先约定技术成果及其所申请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产权。
第七十条 受让专利或专利技术,应做专利检索、技术评估,避免被欺诈。受让、出让专利以及专有技术,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报集团企管部审查、备案。
第七十一条 各公司申请专利,应将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有关情况报送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表涉及商业秘密的科研论文、擅自办理专利申请、擅自转让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造成技术泄密和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三条 外协厂商在外协加工过程中,如包含有属于子公司所有的专利权时,仅对子公司的外协加工品拥有实施权利。
第八节  外协加工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协加工,是指子公司将生产任务的一部分委托集团以外的其他公司(下称外协厂商)代为加工的做法。
第七十五条 各子公司在寻求外协加工时,必须依据以下原则:
(一) 外协加工的决定、变更或中止,必须经过子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各子公司应该首先在雅戈尔集团内部兄弟单位间寻求内部业务协同,外协厂商只是发展业务的有益补充。
(二) 外协厂商加工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标准,同时还必须符合子公司的企业标准。
(三) 外协加工实行价格公开通报制度,以加强对外协业务部门及外协企业的监督。
(四) 子公司在与外协厂商合作时,必须与外协厂商签订规范的合同,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五) 加强质量责任体系考核,一旦发生质量问题,首先追究公司内部责任。
第七十六条 在与外协厂商发生纠纷时,应该本着合作态度进行友好协商。在纠纷无法经过协商解决时,以合同为依据,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第七十七条 各子公司外协加工信息每半年统计一次,报集团备案。
第七十八条 外协加工工程中,如包含有属于子公司所有的专利时,仅对子公司的外协加工品同意其实施权利。
第七十九条 各公司不可将外协厂商应保密的事项向第三者泄露,外协厂商亦不可将本公司应保密的事项向第三者泄露。双方的责任者应将保密事项的重要性向相关人员传达,以确保保密工作的可靠性。

第九节  子公司采购管理
第八十条 制定目的
(一) 规范集团子公司物料及设备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
(二) 避免库存过多、资金积压、空间浪费。
第八十一条 采购方式分一般采购和招标采购。除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装修项目外,其他物资和设备的具体采购方式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决定。
第八十二条 各公司有关部门根据生产或销售部门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后按集团采购制度进行具体操作。数额较大时,按公司财务、投资等制度规定,需交董事会审批同意。
第八十三条 各公司采购部门在询价、议价时,需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本着节约的原则,达到供需双方的满意。
第八十四条 各公司无条件接受集团审计部门的价格审查,并在相对范围公开采购价格。
第八十五条 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必须经过各公司质检科检查验收,符合要求方能接收入库。如发现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以双方事先约定的品质标准作为处置依据。
第八十六条 各子公司自行制定原辅材料的采购审批程序,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节  招标管理
第八十七条 招标目标
(一) 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每一环节的工作做到客观有效;
(二) 加强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成本管理,确保产品品质,招投标过程符合国家的有关招投标规定。
第八十八条 招标范围
(一) 各子公司预算在20万以上的基建项目;
(二) 各子公司预算在10万以上的装修项目;
(三) 各子公司负责人认为需要招标的采购项目。
第八十九条 如果投标单位在3家以下的或需采购的公司有明确意向单位的采用议标。议标采购需经各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九十条 招标小组的组成
(一) 服装生产企业设备招标由集团设备部牵头组织使用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小组;纺织城内各公司企业设备招标由各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招标小组,集团设备部参加。
(二)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项目招标由集团项目部牵头组建招标小组;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装修招标项目由集团指派专人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集团项目部有权参与招标。
(三) 房地产公司招标项目由房地产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组成。
(四) 集团及服装城内计算机设备招标由集团信息中心牵头,集团副总经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招标小组;其它子公司计算机设备招标由各子公司自行牵头,集团信息中心参与招标。
(五) 原辅材料采购、日常用品采购、其他固定资产采购由负责采购的单位组织招标,集团审计部参加招标小组。
第九十一条 招标纪律
(一) 严禁各公司将项目分拆以逃避招标,一旦发现,将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 招标参与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不得弄虚作假。各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接收投标单位的钱、物,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罚。
(三) 招标参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回避制度,与投标单位有亲戚、朋友、同学等较亲近关系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 档案管理
招标单位的文件管理人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为今后的招标工作提供材料;采购部门负责建立投标单位的产品目录库,及时了解材料、设备等市场供应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九十三条 招标过程相关规定
(一) 招标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招标工作;
(二) 招标单位总经理指定相关人员根据招标情况编制招标计划及招标文件草稿,征求相关部门及领导对文件草稿的意见,由招标小组最后确定招标文件;
(三) 招标单位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编制标底的,在收齐标书后、拆封前,由招标小组共同确定标底。
(四) 招标信息的发布由招标单位负责;
(五) 招标小组必须按规定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如需要进一步对投标单位考察核实,投标小组可申请技术部门参与考察,申请得到本公司总经理确认后实施考察;
(六) 一个招标项目,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对通过投标审查资格的单位收取投标保证金后由招标小组发放招标文件;
(七) 招标小组在接受投标文件后,统一安排开标时间,开标会议由招标小组组织召集;
(八) 在招标活动中,如发现投标单位有串标行为时,招标失败,招标小组应重新组织招标。串标单位以后不得参加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投标。
(九) 对于重要的招标,集团审计部有权利监督招标过程,但不发表招标意见。 供应商管理。
第十一节  供应商管理
第九十四条 供应商管理目的
规范供应商开发管理,确认供应商有提供符合成本、交期、品质的物资的能力。
第九十五条 供应商管理采取谁负责采购,谁来管理的原则。
第九十六条 各子公司考核部门与采购部门必须分开。采购部门拟订供应商名单,由考核部门进行验厂。
第九十七条 考核部门对供应商验厂后需递交验厂报告给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发展该单位为公司供应商。
第九十八条 具体的考核细则由各企业自行制定。由各企业考核部门牵头,采购部门参与共同制定,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施行。
第九十九条 对供应商的考核应全面并且严格,必须包括:
(一) 质量保证能力;
(二) 生产交付能力;
(三) 产品价格水平;
(四) 合作、服务水平;
(五) 综合美誉度等。
第一百条 供应商考核实行事前考核,事中抽查,年底评比的原则。考评结果与采购人员奖金挂钩。差的供应商淘汰,好的供应商继续保留合作关系。
第一百〇一条 服装城内所有供应商资料统一交服饰公司备案,以便实行城内企业信息共享。
特别说明:
⑴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孙老师根据多年的管理及培训经验,将红色精神与西方管理巧妙结合,将理论性、实践性与趣味性相结合,讲解深入浅出,演绎通俗易懂。
⑵邀请孙军正老师授课或代理孙老师课程者可直接联系他的助理(登陆:“中华讲师网”,打开“联系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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